全国
当前位置: 首页 > 院校选择 > 澳门旅游学院

澳门旅游学院

高校类型:

高校所在地:辽宁

院士: 0人 博士点: 0个 硕士点: 0个

高校隶属于: ――

录取规则

School rule

录取批次的安排

我校艺术类本科在各省艺术类本科批次录取;普通类本科除女性学专业在本科第一录取批次招生外,其余各专业均在本科第二录取批次招生(师范类专业根据各省要求划入在相应批次);另有部分高职专业,在高职(高专)批次录取。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1)设计学类: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按照考生专业志愿及综合分数,采用专业级差的办法安排具体专业,级差1.5分,不予累积。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满足专业成绩高者。

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其中校考专业课成绩总分为400分

(2)播音与主持艺术: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其中校考专业课成绩总分为450分

(3)文化产业管理(舞蹈组织与策划):

我校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分省份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文化课成绩%,其中校考专业课成绩总分为450分

(4)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对专业和文化考试达到分数线的考生,录取时按照文化课成绩与省统考成绩之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我校男女兼招的艺术类专业在录取时,不设男女比例要求。

(6)以上原则若与各省规定相冲突,遵照各省要求执行。

加分政策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特殊政策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各省对于考生所做的加分,我校予以承认。

对往届生的录取政策

我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转专业的实施办法

中华女子学院2012年《学生手册》内容节选

中华女子学院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本着学习兴趣与学校教学条件相结合的原则,特对我院本科生转专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转专业的申请资格

除《中华女子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可转专业的情况外,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不含委培、代培生的学生)在完成大学一年级结束之前,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条件者也可以申请转专业:

1.一年级所学的公共基础课程和学科专业基础课考核全部及格者;

2.在某一学科(专业)方向上显示了一定的特长者(如公开发表了论文、著作、作品,或者在省(市)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等);

3.没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行为。

二、转专业的基本程序

1.每学年5月上旬,各系根据本系教学资源等情况,向教务处报送本系各专业可接纳转专业的学生计划;

2.5月中旬,教务处向全院学生公布各系可接受的转专业学生计划;

3.5月下旬,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向所在系提交转专业的申请和证明业绩的材料,交本系教务管理人员审核、主管教学的系主任签字后,统一将具有转专业资格的意向学生名单提交给教务处(申请表从教务处网站下载);

4.6月上旬,教务处组织转专业学生的文化测试。考试科目《英语》、《高等数学》(分别为B类、C类)、《大学语文》(包括写作)。《英语》为各专业统测科目;拟转入计算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须加试《高等数学》(分别为B类、C类);拟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须加试《大学语文》。

5.6月中下旬,教务处会同各系,参照上述两门文化课的测试成绩,对转专业的学生进行严格的选拨(原则上按测试成绩排序依次录取),确定并公布可转专业的各系学生的名单;

6.7月上旬,教务处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同时由教务处统一办理手续。

三、转专业的人数比例

为了保证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各专业转出的人数一般控制在当年本专业招生人数的10%,转入的人数也一般控制在当年本专业招生人数的10%。

四、转专业的次数限制

为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

五、转专业的学籍管理

1.通过测试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降级,学生可根据转入专业的学业要求情况提出跟读的年级。

2.转专业前已修习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而且学分数与要求相同或高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可以直接记为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不必重修);与转入专业的课程名称、课程要求、学分数等不同的,原修习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可记为通识教育课程的学分与成绩。

3.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方能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

4.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按所就读的年级的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六、附则

1.本补充规定从2005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