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报...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湖北省境内工作、学习、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在我省报名参加自学考试。
一、报名注册和课程报考
1.新生报名对象及条件: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学习的考生须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应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要求。
2.课程报考对象及要求:
(1)已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生服务平台”,网址: http://219.140.60.48:8096/portal-web/ )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和现场确认的考生均可报考课程。其中,此前已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可直接报考课程;此前尚未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应先到原注册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后,再报考课程;新生应先在“考生服务平台”完成个人基本信息注册,再到注册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后,再报考课程。
(2)参加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学习的考生,不得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课程,专科和本科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除外。
3.报名报考方式及流程:
(1)报名报考全部在“考生服务平台”上进行,实行网上注册、网上报考、网上缴费。
(2)报考流程。
*上报考流程:登陆“考生服务平台”、网上新生注册、现场确认、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此前已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此前未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网上在籍注册、现场确认、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请考生登陆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 www.hbea.edu.cn )仔细阅读“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考生须知”。
4.报名时间:
注册时间:新生常年注册;
网上报考截止时间:上半年为2019年3月5日24时。
二、报考联系方式
1.各市、州自考办报考咨询电话:武汉市:027-85658321;宜昌市:0717-6441069;襄阳市:0710-3617078;荆州市:0716-8102139;荆门市:0724-2447468,2443849;咸宁市:0715-8271736,8255526;天门市:0728-5342091;潜江市:0728-6233920;仙桃市:0728-3320662;随州市:0722-3590368,3590918;鄂州市:0711-3386085;神农架林区:0719-3336945;孝感市:0712-2327290;黄冈市:0713-8877088;黄石市:0714-6356831;十堰市:0719-8672086,8654349;恩施州:0718-8222066。
2.根据鄂自考[2018]1号文件,自2018年起,我省原行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须由原主考学校完成当年的社会助学专业登记后方可注册新生,纳入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统一管理,新注册报考护理(专科)、护理学(本科)的行业在职人员可咨询武汉大学健康学院(电话:027-68758908);新注册报考畜牧兽医(专科)、动物医学(本科)的行业在职人员可咨询华中农业大学(电话:027-87281378)。原行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在籍考生相关过渡工作仍可咨询原行业(部门)委托单位,具体咨询电话如下:
湖北省卫生厅委托:护理学,报考咨询电话:027-68758908;湖北省司法厅委托:监所管理,报考咨询电话:027-51908810;湖北省农业厅委托:动物科学和动物医学,报考咨询电话:027-87281378;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委托:物流管理,报考咨询电话:027-85566398/85587561;中国市场协会委托:销售管理,报考咨询电话:027-68774517、87855505;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委托:金融管理、商务管理,报考咨询电话:027-88382990;湖北省地质勘查开发局委托:地质工程,报考咨询电话:027-84730297,84730252。
三、各专业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
2019年4月份考试时间为4月13-14日,2019年10月份考试时间为10月20-21日。因我省自学考试专业课改调整,分原计划专业考试课程安排和新课改专业考试安排,详见附件1表一至表六。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统考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四、考试组织工作
考试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点设在市(州、林区)政府所在地。
五、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鄂价费规[2013]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教材供应
根据全国考办有关规定,为保证教材供应质量,自学考试教材实行主渠道供应,不得购买、使用盗版教材。各助学机构和广大考生应严格执行全国考办有关规定,自觉购买正版教材,严禁购买、使用盗版教材。我省自学考试教材发行供应咨询电话:027-51867791。
七、考生报考须知
1.2019年4月份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考试时间:2019年4月13日-14日,具体考试课程及时间以“考生服务平台”上公布的为准。
2.2019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考课程安排两次考试,时间分别在4月20-21日,10月26-27日。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及其他机考课程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报考(网上报考截止日期前)。
3.为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多种形式学习资源,《计算机网络原理》(课程代码04741)教材大纲中首次引入慕课学习资源——中国大学MOOC平台的《计算机网络》课程,慕课《计算机网络》课程学习资源内容与自学考试《计算机网络原理》课程考核内容契合度高,配有作业练习,教师答疑,考生可根据需要登录该平台免费学习,在线学习网址: https://www.icourse163.org/course/HIT-154005 。
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教职成厅[2018]1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说明(2018年版)>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汇编(2018年版)>的通知》(鄂自考[2018]3号)文件精神,原专业计划在2018年、2019年继续安排课程考试实行专业过渡。根据我省开考实际,2019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新课改专业(专科、本科)汇总表详见附件1表七,2019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课改专业汇编目录详见附件1表八,自2020年起,原专业计划不再安排课程考试,原专业在籍考生在过渡期间不能完成原计划课程考试的,可依据《关于试行我省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调整及停考专业过渡办法的通知》(鄂自考[2017]2号)进行过渡,且均按新专业名称申请毕业。
5.根据教试中心函[2017]122号文件及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学前教育考试计划调整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前教育(专科、专升本)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鄂考委办[2017]1号),自2018年4月起,学前教育专业(专科、专升本)按调整后的考试计划安排课程考试,原已考课程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试行我省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调整及停考专业过渡办法的通知》(鄂自考[2017]2号)过渡。
6.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对外经济管理概论”等7门课程的通知》(考委[2014]5号)要求,自2016年1月起,停考“对外经济管理概论(课程代码:00053,5学分)”、“金融市场学(课程代码:00077,5学分)”、“涉外经济法(课程代码:00099,4学分)”、“外经贸经营与管理(课程代码:00101,4学分)”、“国际企业管理(课程代码:00148,6学分)”、“政府、政策与经济学(课程代码:00937,6学分)”“企业定价(课程代码:00180,4学分)”等7门课程。凡上述课程未合格的在籍考生,均按照停考顶替方案要求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已经合格的考生可按照原专业考试计划申请毕业。停考课程顶替方案详见鄂考委办[2015]1号文件附件。
7.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包装艺术设计等88个专业的通知》(考委[2015]8号)要求,林学(090201)、种植(090125)、养殖(090502)、农村社会化服务(090628)等4个专业,2017年停止安排考试,2019年起不再颁发上述专业毕业证。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可转入其他专业继续报考。
8.根据全国考委2011年10月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精神,自2012年10月年起,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原则上不再加考课程,确需加考的,由该专业主考学校确定加考课程并组织考试。
9.从2015年5月起,房屋建筑工程(专科)、建筑工程(专升本)、企业财务管理(专科、专升本)等四个专业考试计划调整,由面向社会开考转为面向学校开考,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自2015年5月起停止向社会接纳新生。2015年5月以前注册的尚未毕业的社会在籍考生,如需继续报考以上专业,在原考籍所在地办理在籍注册手续,按照新的专业考试计划报考,原已考课程过渡办法按照鄂自考[2017]2号过渡。武汉理工大学自考办咨询电话:027-87156711,87156706;信息发布网址: http://svt.whut.edu.cn 。
10.根据全国考委[2014]3号文件的规定,律师专业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课程考试,从2018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考生可按照《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鄂考委办[2014]4号)中规定的顶替办法继续报考。律师专业停考的课程同时涉及到030302行政管理学专业(专升本)、030109监所管理专业(专升本)的部分课程调整。考生可按照《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鄂考委办[2014]4号)中附件2的规定,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具体是:00243民事诉讼法学顶替原00918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05680婚姻家庭法顶替原00924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00261行政法学顶替原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11.根据全国考委《关于调整“*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名称的通知》(考委[2014]3号)的文件精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4学分)调整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4分学)。自2015年10月起,安排“*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4分学)的考试,并启用相应的大纲和教材,“*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4学分)不再安排考试。已取得“*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合格成绩者,不再参加“*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考试。
12.根据《关于取消中级职称直接报考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的通知》(鄂自考[2014]14号)的文件精神,我省不再接受无国家承认专科学历的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报考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原已持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报考了我省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的在籍考生,在申请办理本科毕业证书前须按教育部现行规定,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13.我省于2011年启动“课程网络注册学习”试点工作,通过网络助学平台,采取过程评价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学业综合评价方式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即考生的课程最终成绩由网络学习过程评价成绩(占总成绩的30%)和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组成。开展“课程网络注册学习”的助学机构及联系方式:武汉大学:027-6877837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027-88382019,湖北大学:027-88663575,武汉科技大学:027-51012402,武汉长江工商学院:15337295202、湖北科技培训学院:15727075756,武汉电子信息专修学院:027-87379399,武汉震旦法商专修学院:027-87341112、湖北澳新教育专修学院:027-87753309、湖北经济技术专修学院:027-59410050、湖北财经专修学院:027-87381286、黄冈师范学院:0713-8672705、湖北汽车工业学院:0719-8525235。有意参加“课程网络注册学习”的考生可与上述助学机构咨询联系。
14.考生应按自考办规定的时间自行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查询并打印“考试安排通知单”。考试时务必持“考试安排通知单”、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的考生和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规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15.考试成绩由考生本人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
16.实践课报考,考生在主考学校公告的实践课报名时间内,登录“考生服务平台”,选择相应的实践课进行网上报考。实践课报考成功后,考生应仔细阅读相关提示,清楚了解主考学校关于相关实践课考核的时间安排、具体要求(如毕业考核须先进行选题、开题、指导教师联系、向主考学校缴费等)等内容。考生有不明之处应及时向主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咨询了解,或登录主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17.前置学历验证和课程免考实行“考生服务平台”网上办理。其中课程免考每年办理2次,上半年网上申请截止时间为3月31日,下半年网上申请截止时间为9月30日。考生在公告的时间期限内,登录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 www.hbea.edu.cn )“考生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逾期进入下一申请办理周期。具体办法和流程详见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有关湖北省自学考试相关通知公告。
18.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生服务大厅为考生提供咨询服务,联系电话:027-68880352、6888035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考试计划及有关政策文本可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或湖北教育考试网进行查询下载,网址分别为: www.hbea.edu.cn ;www.hbee.edu.cn。
一、报名注册和课程报考
1.新生报名对象及条件:报名参加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学习的考生须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应符合所报专业报考条件要求。
2.课程报考对象及要求:
(1)已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生服务平台”,网址: http://219.140.60.48:8096/portal-web/ )完成个人信息注册和现场确认的考生均可报考课程。其中,此前已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可直接报考课程;此前尚未在“考生服务平台”上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应先到原注册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后,再报考课程;新生应先在“考生服务平台”完成个人基本信息注册,再到注册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完成现场确认后,再报考课程。
(2)参加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学习的考生,不得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课程,专科和本科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除外。
3.报名报考方式及流程:
(1)报名报考全部在“考生服务平台”上进行,实行网上注册、网上报考、网上缴费。
(2)报考流程。
*上报考流程:登陆“考生服务平台”、网上新生注册、现场确认、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此前已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此前未完成注册和现场确认的在籍考生:登陆“考生服务平台”、网上在籍注册、现场确认、报考课程、网上缴费、查询确认报考信息。
具体操作流程及要求,请考生登陆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 www.hbea.edu.cn )仔细阅读“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考生须知”。
4.报名时间:
注册时间:新生常年注册;
网上报考截止时间:上半年为2019年3月5日24时。
二、报考联系方式
1.各市、州自考办报考咨询电话:武汉市:027-85658321;宜昌市:0717-6441069;襄阳市:0710-3617078;荆州市:0716-8102139;荆门市:0724-2447468,2443849;咸宁市:0715-8271736,8255526;天门市:0728-5342091;潜江市:0728-6233920;仙桃市:0728-3320662;随州市:0722-3590368,3590918;鄂州市:0711-3386085;神农架林区:0719-3336945;孝感市:0712-2327290;黄冈市:0713-8877088;黄石市:0714-6356831;十堰市:0719-8672086,8654349;恩施州:0718-8222066。
2.根据鄂自考[2018]1号文件,自2018年起,我省原行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须由原主考学校完成当年的社会助学专业登记后方可注册新生,纳入我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统一管理,新注册报考护理(专科)、护理学(本科)的行业在职人员可咨询武汉大学健康学院(电话:027-68758908);新注册报考畜牧兽医(专科)、动物医学(本科)的行业在职人员可咨询华中农业大学(电话:027-87281378)。原行业(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在籍考生相关过渡工作仍可咨询原行业(部门)委托单位,具体咨询电话如下:
湖北省卫生厅委托:护理学,报考咨询电话:027-68758908;湖北省司法厅委托:监所管理,报考咨询电话:027-51908810;湖北省农业厅委托:动物科学和动物医学,报考咨询电话:027-87281378;湖北省运输与物流协会委托:物流管理,报考咨询电话:027-85566398/85587561;中国市场协会委托:销售管理,报考咨询电话:027-68774517、87855505;英国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委托:金融管理、商务管理,报考咨询电话:027-88382990;湖北省地质勘查开发局委托:地质工程,报考咨询电话:027-84730297,84730252。
三、各专业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安排
2019年4月份考试时间为4月13-14日,2019年10月份考试时间为10月20-21日。因我省自学考试专业课改调整,分原计划专业考试课程安排和新课改专业考试安排,详见附件1表一至表六。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统考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四、考试组织工作
考试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考点设在市(州、林区)政府所在地。
五、考试收费标准
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鄂价费规[2013]2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教材供应
根据全国考办有关规定,为保证教材供应质量,自学考试教材实行主渠道供应,不得购买、使用盗版教材。各助学机构和广大考生应严格执行全国考办有关规定,自觉购买正版教材,严禁购买、使用盗版教材。我省自学考试教材发行供应咨询电话:027-51867791。
七、考生报考须知
1.2019年4月份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统考课程考试时间:2019年4月13日-14日,具体考试课程及时间以“考生服务平台”上公布的为准。
2.2019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考课程安排两次考试,时间分别在4月20-21日,10月26-27日。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00019)及其他机考课程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报考(网上报考截止日期前)。
3.为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多种形式学习资源,《计算机网络原理》(课程代码04741)教材大纲中首次引入慕课学习资源——中国大学MOOC平台的《计算机网络》课程,慕课《计算机网络》课程学习资源内容与自学考试《计算机网络原理》课程考核内容契合度高,配有作业练习,教师答疑,考生可根据需要登录该平台免费学习,在线学习网址: https://www.icourse163.org/course/HIT-154005 。
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教职成厅[2018]1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说明(2018年版)>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汇编(2018年版)>的通知》(鄂自考[2018]3号)文件精神,原专业计划在2018年、2019年继续安排课程考试实行专业过渡。根据我省开考实际,2019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新课改专业(专科、本科)汇总表详见附件1表七,2019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课改专业汇编目录详见附件1表八,自2020年起,原专业计划不再安排课程考试,原专业在籍考生在过渡期间不能完成原计划课程考试的,可依据《关于试行我省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调整及停考专业过渡办法的通知》(鄂自考[2017]2号)进行过渡,且均按新专业名称申请毕业。
5.根据教试中心函[2017]122号文件及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学前教育考试计划调整有关文件精神和《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学前教育(专科、专升本)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鄂考委办[2017]1号),自2018年4月起,学前教育专业(专科、专升本)按调整后的考试计划安排课程考试,原已考课程按照《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试行我省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计划调整及停考专业过渡办法的通知》(鄂自考[2017]2号)过渡。
6.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对外经济管理概论”等7门课程的通知》(考委[2014]5号)要求,自2016年1月起,停考“对外经济管理概论(课程代码:00053,5学分)”、“金融市场学(课程代码:00077,5学分)”、“涉外经济法(课程代码:00099,4学分)”、“外经贸经营与管理(课程代码:00101,4学分)”、“国际企业管理(课程代码:00148,6学分)”、“政府、政策与经济学(课程代码:00937,6学分)”“企业定价(课程代码:00180,4学分)”等7门课程。凡上述课程未合格的在籍考生,均按照停考顶替方案要求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已经合格的考生可按照原专业考试计划申请毕业。停考课程顶替方案详见鄂考委办[2015]1号文件附件。
7.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包装艺术设计等88个专业的通知》(考委[2015]8号)要求,林学(090201)、种植(090125)、养殖(090502)、农村社会化服务(090628)等4个专业,2017年停止安排考试,2019年起不再颁发上述专业毕业证。尚未毕业的在籍考生可转入其他专业继续报考。
8.根据全国考委2011年10月印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精神,自2012年10月年起,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直接报考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原则上不再加考课程,确需加考的,由该专业主考学校确定加考课程并组织考试。
9.从2015年5月起,房屋建筑工程(专科)、建筑工程(专升本)、企业财务管理(专科、专升本)等四个专业考试计划调整,由面向社会开考转为面向学校开考,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自2015年5月起停止向社会接纳新生。2015年5月以前注册的尚未毕业的社会在籍考生,如需继续报考以上专业,在原考籍所在地办理在籍注册手续,按照新的专业考试计划报考,原已考课程过渡办法按照鄂自考[2017]2号过渡。武汉理工大学自考办咨询电话:027-87156711,87156706;信息发布网址: http://svt.whut.edu.cn 。
10.根据全国考委[2014]3号文件的规定,律师专业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课程考试,从2018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考生可按照《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鄂考委办[2014]4号)中规定的顶替办法继续报考。律师专业停考的课程同时涉及到030302行政管理学专业(专升本)、030109监所管理专业(专升本)的部分课程调整。考生可按照《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鄂考委办[2014]4号)中附件2的规定,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具体是:00243民事诉讼法学顶替原00918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05680婚姻家庭法顶替原00924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00261行政法学顶替原0092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11.根据全国考委《关于调整“*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名称的通知》(考委[2014]3号)的文件精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4学分)调整为“*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4分学)。自2015年10月起,安排“*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代码:12656,4分学)的考试,并启用相应的大纲和教材,“*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程代码:03707,4学分)不再安排考试。已取得“*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合格成绩者,不再参加“*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考试。
12.根据《关于取消中级职称直接报考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的通知》(鄂自考[2014]14号)的文件精神,我省不再接受无国家承认专科学历的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报考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原已持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报考了我省自学考试专升本专业的在籍考生,在申请办理本科毕业证书前须按教育部现行规定,取得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13.我省于2011年启动“课程网络注册学习”试点工作,通过网络助学平台,采取过程评价与终结性考试相结合的学业综合评价方式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即考生的课程最终成绩由网络学习过程评价成绩(占总成绩的30%)和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组成。开展“课程网络注册学习”的助学机构及联系方式:武汉大学:027-68778377,中南财经政法大学:027-88382019,湖北大学:027-88663575,武汉科技大学:027-51012402,武汉长江工商学院:15337295202、湖北科技培训学院:15727075756,武汉电子信息专修学院:027-87379399,武汉震旦法商专修学院:027-87341112、湖北澳新教育专修学院:027-87753309、湖北经济技术专修学院:027-59410050、湖北财经专修学院:027-87381286、黄冈师范学院:0713-8672705、湖北汽车工业学院:0719-8525235。有意参加“课程网络注册学习”的考生可与上述助学机构咨询联系。
14.考生应按自考办规定的时间自行在考生服务平台上查询并打印“考试安排通知单”。考试时务必持“考试安排通知单”、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的考生和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规者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查处。
15.考试成绩由考生本人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
16.实践课报考,考生在主考学校公告的实践课报名时间内,登录“考生服务平台”,选择相应的实践课进行网上报考。实践课报考成功后,考生应仔细阅读相关提示,清楚了解主考学校关于相关实践课考核的时间安排、具体要求(如毕业考核须先进行选题、开题、指导教师联系、向主考学校缴费等)等内容。考生有不明之处应及时向主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咨询了解,或登录主考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17.前置学历验证和课程免考实行“考生服务平台”网上办理。其中课程免考每年办理2次,上半年网上申请截止时间为3月31日,下半年网上申请截止时间为9月30日。考生在公告的时间期限内,登录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 www.hbea.edu.cn )“考生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逾期进入下一申请办理周期。具体办法和流程详见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有关湖北省自学考试相关通知公告。
18.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考生服务大厅为考生提供咨询服务,联系电话:027-68880352、6888035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考试计划及有关政策文本可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或湖北教育考试网进行查询下载,网址分别为: www.hbea.edu.cn ;www.hbee.edu.cn。
甘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 ...
各市(州)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予以调整,现将《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次专业调整工作涉及面广,专业变化大,政策内容多,各地、有关高校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尤其要加强专业调整的宣传及解释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科学发展。
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附件
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满足学习者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保证质量为核心,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成才为出发点,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学习和发展需求为宗旨,以提高学习者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能力为目的,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和质量观,合理把握人才培养标准,为学习者提供切合实际需要的服务。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充分保障考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扎实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专业调整情况,将调整内容和要求及时告知考生,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稳妥有序原则。为避免短时间内专业计划频繁调整,本轮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期间,在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专业规范》)公布前,现行专业计划暂不予调整。经主考学校研究确需调整的,按现行《专业规范》要求,在总体标准框架内按调整程序进行。待新的《专业规范》出台后,再根据我省社会经济需求,调整现行专业。
(三)科学规范原则。专业调整期内,原则上不开设新专业。对现行专业中报考人数较少的专业直接收尾,力争将全省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总数控制在70个左右。
(四)分类调整原则。按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应用型专业和“专接本”专业不同类型分别调整。
(五)分步实施原则。以全国新的《专业规范》出台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对现行专业进行归类、登记、过渡;第二阶段主要按照新《专业规范》制定新的专业考试计划。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开始实施,2021年基本完成。初步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人才培养模式,建设满足个人多样化学习需要的专业体系和科学规范的自学考试教育、评价服务体系,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自2018年起,严格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开展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工作,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开考专业登记工作,同时着手升级软件系统以适应专业管理的新变化。
(二)2018年7月30日前,公布全部现设专业名称、专业代码调整和有关专业停考的通知。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主考学校开展自考专业名称调整的相关宣传解释工作,做好正面引导。
(三)2021年6月30日前,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全部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调整。2021年6月30日之后《专业清单》外专业停止办理毕业证书。
(四)逐步实施新《专业规范》下专业考试计划的制定、发布等工作,实现新旧专业无缝对接,力争于2023年底完成专业调整工作。
专业调整主要内容
(一)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调整方案
我省目前面向社会开考专科专业8个、本科专业21个,共29个专业(见附1)。结合《专业清单》的要求,对29个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调整如下:
1.调整专业代码和专业名称,与《专业清单》保持一致;
2.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上半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专业计划和考试课程不作调整,按现行计划安排考试。
3.从2019年上半年开始,所有考生均按照调整后的专业名称报名。
4.考生均按照调整后专业名称申请毕业;
5.2021年6月后,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新《专业规范》进行专业计划和考试课程的调整。计划调整后未毕业考生可将已合格课程按照相同、相近、“一顶一”的顶替办法,替代调整后的专业计划,课程全部合格后申请毕业。
(二)面向社会停考专业调整方案
经过清理,目前面向社会停考了专科专业12个、本科专业6个,共18个专业(见附件2)。结合《专业清单》的要求,对这18个面向社会停考专业调整如下:
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上半年为停考专业过渡期,在此期间,原专业计划中的考试课程不再安排考试(公共政治课、正在开考的专业课程除外),考生在10门通用课程中选择考试,课程全部合格的考生按原专业名称申请毕业;过渡期满后,未毕业考生从2021年下半年起在开考专业中选择相应的专业,将已合格课程按照相同、相近、“一顶一”的顶替办法,转入相应专业,所有考试课程全部合格后,按照所选专业申请毕业。
应用型专业调整方案
根据《专业清单》整理后,我省应用型专业目前开考专科专业9个、本科专业43个,共52个专业(见附件3),对此52个应用型专业调整如下:
1.调整专业代码和专业名称,与《专业清单》保持一致;
2.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上半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专业计划和考试课程不作调整。学前教育(艺术教育方向)专科专业和经济法学、学前教育(艺术教育方向)、建筑工程、环境保护与管理(应用化学方向)、护理学(社区方向)、现代农业管理等6个独立本科段专业考生按原专业名称申请毕业;过渡期满后,未毕业考生从2021年下半年起转入调整后开考专业。其他专业考生均按调整后专业名称申请毕业,原专业标有方向的,全部取消。
3.2018年秋季招生,按照调整后专业名称注册新生。
4.2021年6月后,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新《专业规范》进行专业计划和考试课程的调整。计划调整后未毕业考生可将已合格课程按照相同、相近、“一顶一”的顶替办法,替代调整后的专业计划,课程全部合格后申请毕业。
应用型停考专业调整方案
应用型专业经过2017、2018两年的清理,停考专科专业23个、本科专业42个,共65个专业(见附件4),结合《专业清单》的要求,对此65个应用型停考专业调整如下:
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上半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原专业计划中的课程不再安排考试(公共政治课、正在开考的专业课程除外),考生在10门通用课程中选择考试,专业计划中课程全部合格的考生按原专业名称申请毕业;过渡期满后,未毕业考生从2021年下半年起在开考专业中选择相应的专业,将已合格课程按照相同、相近、“一顶一”的顶替办法,转入相应专业,所有考试课程全部合格后,按照所选专业申请毕业。
“专接本”专业调整方案
截止目前,开考11个“专接本”专业,均按照只调整专业名称和代码的原则进行。
1.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调整表
2.面向社会停考专业调整表
3.应用型专业调整表
4.应用型停考专业一览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予以调整,现将《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次专业调整工作涉及面广,专业变化大,政策内容多,各地、有关高校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尤其要加强专业调整的宣传及解释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科学发展。
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8年7月4日
附件
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满足学习者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习者职业能力提升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保证质量为核心,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成才为出发点,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学习和发展需求为宗旨,以提高学习者的综合素质和岗位能力为目的,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和质量观,合理把握人才培养标准,为学习者提供切合实际需要的服务。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充分保障考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扎实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专业调整情况,将调整内容和要求及时告知考生,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稳妥有序原则。为避免短时间内专业计划频繁调整,本轮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期间,在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专业规范》)公布前,现行专业计划暂不予调整。经主考学校研究确需调整的,按现行《专业规范》要求,在总体标准框架内按调整程序进行。待新的《专业规范》出台后,再根据我省社会经济需求,调整现行专业。
(三)科学规范原则。专业调整期内,原则上不开设新专业。对现行专业中报考人数较少的专业直接收尾,力争将全省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总数控制在70个左右。
(四)分类调整原则。按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应用型专业和“专接本”专业不同类型分别调整。
(五)分步实施原则。以全国新的《专业规范》出台为界,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对现行专业进行归类、登记、过渡;第二阶段主要按照新《专业规范》制定新的专业考试计划。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开始实施,2021年基本完成。初步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人才培养模式,建设满足个人多样化学习需要的专业体系和科学规范的自学考试教育、评价服务体系,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自2018年起,严格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开展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工作,通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开考专业登记工作,同时着手升级软件系统以适应专业管理的新变化。
(二)2018年7月30日前,公布全部现设专业名称、专业代码调整和有关专业停考的通知。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主考学校开展自考专业名称调整的相关宣传解释工作,做好正面引导。
(三)2021年6月30日前,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全部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以下简称《专业清单》)调整。2021年6月30日之后《专业清单》外专业停止办理毕业证书。
(四)逐步实施新《专业规范》下专业考试计划的制定、发布等工作,实现新旧专业无缝对接,力争于2023年底完成专业调整工作。
专业调整主要内容
(一)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调整方案
我省目前面向社会开考专科专业8个、本科专业21个,共29个专业(见附1)。结合《专业清单》的要求,对29个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调整如下:
1.调整专业代码和专业名称,与《专业清单》保持一致;
2.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上半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专业计划和考试课程不作调整,按现行计划安排考试。
3.从2019年上半年开始,所有考生均按照调整后的专业名称报名。
4.考生均按照调整后专业名称申请毕业;
5.2021年6月后,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新《专业规范》进行专业计划和考试课程的调整。计划调整后未毕业考生可将已合格课程按照相同、相近、“一顶一”的顶替办法,替代调整后的专业计划,课程全部合格后申请毕业。
(二)面向社会停考专业调整方案
经过清理,目前面向社会停考了专科专业12个、本科专业6个,共18个专业(见附件2)。结合《专业清单》的要求,对这18个面向社会停考专业调整如下:
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上半年为停考专业过渡期,在此期间,原专业计划中的考试课程不再安排考试(公共政治课、正在开考的专业课程除外),考生在10门通用课程中选择考试,课程全部合格的考生按原专业名称申请毕业;过渡期满后,未毕业考生从2021年下半年起在开考专业中选择相应的专业,将已合格课程按照相同、相近、“一顶一”的顶替办法,转入相应专业,所有考试课程全部合格后,按照所选专业申请毕业。
应用型专业调整方案
根据《专业清单》整理后,我省应用型专业目前开考专科专业9个、本科专业43个,共52个专业(见附件3),对此52个应用型专业调整如下:
1.调整专业代码和专业名称,与《专业清单》保持一致;
2.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上半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专业计划和考试课程不作调整。学前教育(艺术教育方向)专科专业和经济法学、学前教育(艺术教育方向)、建筑工程、环境保护与管理(应用化学方向)、护理学(社区方向)、现代农业管理等6个独立本科段专业考生按原专业名称申请毕业;过渡期满后,未毕业考生从2021年下半年起转入调整后开考专业。其他专业考生均按调整后专业名称申请毕业,原专业标有方向的,全部取消。
3.2018年秋季招生,按照调整后专业名称注册新生。
4.2021年6月后,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新《专业规范》进行专业计划和考试课程的调整。计划调整后未毕业考生可将已合格课程按照相同、相近、“一顶一”的顶替办法,替代调整后的专业计划,课程全部合格后申请毕业。
应用型停考专业调整方案
应用型专业经过2017、2018两年的清理,停考专科专业23个、本科专业42个,共65个专业(见附件4),结合《专业清单》的要求,对此65个应用型停考专业调整如下:
2018年下半年至2021年上半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原专业计划中的课程不再安排考试(公共政治课、正在开考的专业课程除外),考生在10门通用课程中选择考试,专业计划中课程全部合格的考生按原专业名称申请毕业;过渡期满后,未毕业考生从2021年下半年起在开考专业中选择相应的专业,将已合格课程按照相同、相近、“一顶一”的顶替办法,转入相应专业,所有考试课程全部合格后,按照所选专业申请毕业。
“专接本”专业调整方案
截止目前,开考11个“专接本”专业,均按照只调整专业名称和代码的原则进行。
1.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调整表
2.面向社会停考专业调整表
3.应用型专业调整表
4.应用型停考专业一览表
2023年下半年关于调整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有关...
【 #自考# 导语】 自考频道从宁夏教育考试院了解到,2023年下半年关于调整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有关事项的通告已发布,详情如下: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8〕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号)要求,为做好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确保新旧专业过渡平稳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专业名称和代码。
我区现开考专业均调整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内专业,专业名称和代码具体调整详见《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新旧名称对照表》(附件1)。
(二)专业课程考试计划。
现开考专业的课程考试计划均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要求,经主考学校专家论证,重新制定了课程考试计划。新旧专业课程考试计划和顶替规则详见《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课程考试计划顶替表》(附件2)。
(三)停考专业。
2022年以前停考的专业,不在本次专业调整范围内,停考专业名称、代码和课程考试计划不作调整。
二、调整时间
(一)2023年下半年开始,开考专业统一使用新专业名称、代码和课程考试计划。在籍考生按新专业名称、代码报名报考,并申请毕业。
(二)2023年10月和2024年4月,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陆续实施新专业课程考试安排,具体统考课程安排以正式公布的当年年度统考课程考试安排为准。
(三)2023年下半年停考专业停止颁发毕业证书。
三、其他事项
(一)2023年下半年停考专业的在籍考生,可注册相近开考专业继续学习,其已合格课程成绩继续有效,可顶替该专业名称相同或学分相同课程的成绩。报考专业不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内的在籍考生,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2023年下半年起,不再安排英语顶替课程考试,新生不再执行英语顶替课程政策。在籍考生已通过的英语顶替课程可顶替英语,或顶替新专业课程组中课程(见附件2)。
(三)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自学考试专业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准确向考生宣传专业调整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确保我区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工作平稳顺利实施,考生如有疑问请咨询各助学机构,详见《各单位咨询电话》(附件4)。
1.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新旧名称对照表
2.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课程考试计划顶替表
3.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专业一览表
4.各单位咨询电话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8〕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号)要求,为做好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确保新旧专业过渡平稳实施,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专业名称和代码。
我区现开考专业均调整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内专业,专业名称和代码具体调整详见《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新旧名称对照表》(附件1)。
(二)专业课程考试计划。
现开考专业的课程考试计划均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要求,经主考学校专家论证,重新制定了课程考试计划。新旧专业课程考试计划和顶替规则详见《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课程考试计划顶替表》(附件2)。
(三)停考专业。
2022年以前停考的专业,不在本次专业调整范围内,停考专业名称、代码和课程考试计划不作调整。
二、调整时间
(一)2023年下半年开始,开考专业统一使用新专业名称、代码和课程考试计划。在籍考生按新专业名称、代码报名报考,并申请毕业。
(二)2023年10月和2024年4月,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陆续实施新专业课程考试安排,具体统考课程安排以正式公布的当年年度统考课程考试安排为准。
(三)2023年下半年停考专业停止颁发毕业证书。
三、其他事项
(一)2023年下半年停考专业的在籍考生,可注册相近开考专业继续学习,其已合格课程成绩继续有效,可顶替该专业名称相同或学分相同课程的成绩。报考专业不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内的在籍考生,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2023年下半年起,不再安排英语顶替课程考试,新生不再执行英语顶替课程政策。在籍考生已通过的英语顶替课程可顶替英语,或顶替新专业课程组中课程(见附件2)。
(三)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自学考试专业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准确向考生宣传专业调整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确保我区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工作平稳顺利实施,考生如有疑问请咨询各助学机构,详见《各单位咨询电话》(附件4)。
1.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新旧名称对照表
2.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课程考试计划顶替表
3.宁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停考专业一览表
4.各单位咨询电话
广东省自学考试的专业有哪些?
广东省自学考试管理系统:
https://www.eeagd.edu.cn/selfec/
各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各主考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专业清单》)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起,我省将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工作,并停考部分专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业调整
(一)调整专业名称。本次调整参照教职成厅〔2018〕1号文中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将我省现开考的部分专业名称调整规范为《专业清单》内的名称。调整后新旧专业名称对照情况详见《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名称调整对照表》(附件1,以下简称《对照表》)。专业名称调整过渡期为: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考试计划。自1月1日起,按新专业名称执行专业考试计划,具体见《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简表》(附件2,其中,各专业的课程、考试大纲及教材未作调整)。
根据教职成厅〔2018〕1号文件精神,本次专业调整后,同一专业,因承担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任务的主考学校(以下简称专业建设主考学校)不同,其专业考试计划也有可能不同,考生在确定专业考试计划时必须同时选定专业和专业建设主考学校。其中,同一专业建设主考学校同一专业有不同专业方向的,采用“专业课程组”的形式体现,考生必须同时选定专业、专业建设主考学校和专业课程组。
(三)新生报名和考生报考。2018年10月31日后参加广东省自学考试的新生,使用新专业名称报名。考生报考课程时可根据附件2 的《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简表》进行选择。
(四)毕业申请。2018年10月31日前取得广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号的考生,专业名称调整过渡期内,在新旧专业名称中只能选择一个专业名称申请毕业;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新专业名称申请毕业。2018年10月31日后取得广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号的考生,均按新专业名称申请毕业。
新专业名称是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制订的。建议2018年10月31日前取得广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号的考生尽量使用新专业名称申请毕业。
二、关于专业停考
为优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结构,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决定从2018年11月起,停考《数控技术应用》等8个专业(附件3)。其中,《教育管理》(专科)和《数学教育》(本科)专业因无法调整为《专业清单》内的专业,故不作专业名称调整,考生仍按原专业名称申请毕业。
停考专业不再接受新生报名,笔试课程和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安排至2021年4月止,毕业手续办理至2021年6月30日截止。请考生根据每年公布的开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参加考试。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稳妥推进。本次专业调整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各市自考委、各主考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部署,确保专业调整及时、过渡平稳、停考有序。
(二)加强宣传,做好引导。专业调整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型发展的关键环节,各市自考委、各主考学校要做好新旧专业名称调整衔接过渡及停考专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各种方式及时通知考生。广东省考试院微信公众号和官网也将适时发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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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各主考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8〕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专业清单》)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起,我省将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工作,并停考部分专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业调整
(一)调整专业名称。本次调整参照教职成厅〔2018〕1号文中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旧专业对照表》,将我省现开考的部分专业名称调整规范为《专业清单》内的名称。调整后新旧专业名称对照情况详见《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名称调整对照表》(附件1,以下简称《对照表》)。专业名称调整过渡期为: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考试计划。自1月1日起,按新专业名称执行专业考试计划,具体见《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简表》(附件2,其中,各专业的课程、考试大纲及教材未作调整)。
根据教职成厅〔2018〕1号文件精神,本次专业调整后,同一专业,因承担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任务的主考学校(以下简称专业建设主考学校)不同,其专业考试计划也有可能不同,考生在确定专业考试计划时必须同时选定专业和专业建设主考学校。其中,同一专业建设主考学校同一专业有不同专业方向的,采用“专业课程组”的形式体现,考生必须同时选定专业、专业建设主考学校和专业课程组。
(三)新生报名和考生报考。2018年10月31日后参加广东省自学考试的新生,使用新专业名称报名。考生报考课程时可根据附件2 的《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简表》进行选择。
(四)毕业申请。2018年10月31日前取得广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号的考生,专业名称调整过渡期内,在新旧专业名称中只能选择一个专业名称申请毕业;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新专业名称申请毕业。2018年10月31日后取得广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号的考生,均按新专业名称申请毕业。
新专业名称是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制订的。建议2018年10月31日前取得广东省自学考试准考证号的考生尽量使用新专业名称申请毕业。
二、关于专业停考
为优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结构,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决定从2018年11月起,停考《数控技术应用》等8个专业(附件3)。其中,《教育管理》(专科)和《数学教育》(本科)专业因无法调整为《专业清单》内的专业,故不作专业名称调整,考生仍按原专业名称申请毕业。
停考专业不再接受新生报名,笔试课程和实践性学习环节考核安排至2021年4月止,毕业手续办理至2021年6月30日截止。请考生根据每年公布的开考课程考试时间安排参加考试。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安排,稳妥推进。本次专业调整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各市自考委、各主考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部署,确保专业调整及时、过渡平稳、停考有序。
(二)加强宣传,做好引导。专业调整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型发展的关键环节,各市自考委、各主考学校要做好新旧专业名称调整衔接过渡及停考专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以各种方式及时通知考生。广东省考试院微信公众号和官网也将适时发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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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天津没有自考行政管理的大专学校了?
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实施细则〉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8〕1号)要求,合理调整我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结构,根据《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管理办法(暂行)》(津考委高发〔2005〕5号)的规定,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决定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停考,部分专业停止办理毕业证书。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停考航海技术等13个专业(见附件1),自2019年4月考试起停止新生报考,2021年4月考试结束后停止安排考试,办理毕业证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
2.对于2016年10月已停止新生考试的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代码164)、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代码167)两个专业,自2022年起停止安排考试和办理毕业证书。
3.对于2014年以前已停止安排考试的行政管理等39个专业(见附件2), 2018年12月起停止办理毕业证。
4.上述专业停止办理毕业证书后,仍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在籍考生,其已合格课程依然有效,可转至其他正在开考的专业,具体使用条件应符合其他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
请相关主考学校严格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主考学校职责,相关专业助学单位加强宣传和组织,确保我市自学考试持续健康发展。
1.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航海技术等13个停考专业一览表
2.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管理等39个停办毕业证专业一览表
1.停考航海技术等13个专业(见附件1),自2019年4月考试起停止新生报考,2021年4月考试结束后停止安排考试,办理毕业证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
2.对于2016年10月已停止新生考试的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代码164)、环境艺术设计(专业代码167)两个专业,自2022年起停止安排考试和办理毕业证书。
3.对于2014年以前已停止安排考试的行政管理等39个专业(见附件2), 2018年12月起停止办理毕业证。
4.上述专业停止办理毕业证书后,仍未获得毕业证书的在籍考生,其已合格课程依然有效,可转至其他正在开考的专业,具体使用条件应符合其他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
请相关主考学校严格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主考学校职责,相关专业助学单位加强宣传和组织,确保我市自学考试持续健康发展。
1.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航海技术等13个停考专业一览表
2.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行政管理等39个停办毕业证专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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