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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0周岁以下的可以报军校,复读生也可以,是真的吗?
特殊院校的录取政策----------------------------------
报考军校的考生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基本条件是:高中毕业生年龄为20周岁以下(截止到当年9月1日)未婚,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品质好,志愿为国防建设事业服务,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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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校是培养各级军官的各类大学、学院和学校的统称。主要分为指挥院校和各类专业技术院校。指挥院校,主要负责培养各级各类指挥军官;专业技术院校,
主要负责培养各级各类技术军官。指挥和专业技术院校,可按照军种分为陆、海、空和二炮四大类。陆军院校可按照陆军兵种性质,分为步兵(装甲步兵)、坦克兵、炮兵、防空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陆军航空兵等初级指挥和专业技术院校。还有一些全军性院校,如国防科技大学、军医大学、解放军艺术学院、解放军外国语学院等,则为全军培养初级技术军官。
在军校中,凡设有大学本科班或大学专科班的指挥院校称学院,并分别冠以学校所在地的地名和军兵种名称。如,蚌埠坦克学院(校址安徽省蚌埠市,主要培养坦克兵初级指挥军官)、石家庄陆军学院(校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主要培养步兵初级指挥军官)等。凡设有大学本科班的专业技术院校,称大学或学院,如理工大学(校址江苏省南京市,培养工程兵等专业技术军官)、装甲兵工程学院(校址北京市,主要培养装甲兵专业技术军官)。
2.报考条件
报考军校的考生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基本条件是:高中毕业生年龄为20周岁(截止到当年9月1日),未婚,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品质好,志愿为国防建设事业服务,身体健康。报考军队指挥专业的考生在具备一般考生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有强健的体魄;适合作为指挥员培养的良好气质;较强的吃苦精神;热爱军事指挥专业。
3.政治考核
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对人员的政治素质要求很高,即:要求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各类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自己的人民、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的思想品德。这就要求对准备进入中国人民解放军行列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核。
对考生进行政治审查的标准,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报考军队机要院校(专业)的考生,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家教育部对招收机要人员的“政治思想品德条件”的规定执行。
对考生进行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内容是,看其是否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热爱部队工作,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服从组织分配等。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录取。
考生所在单位要对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做出真实、准确的鉴定。政治审查材料要齐全。
4.面试和体检
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其面试检测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一般由招生院校具体实施。
面试检测的主要内容是:检查考生的外貌、体型、报考动机;检验考生的反应能力、心理气质、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能力,看其是否符合所报考的专业的需要。
对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进行的身体复检工作,由各省军区、警备(卫戍)区会同军队院校招生人员进行组织。复检工作根据地区情况,可集中一地或分片在军队医院进行。复检的时间,一般应在录取分数线划定之后,复检考生的数量及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确定。国家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军队院校招生复检工作的要求是:参加组织考生复检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严格实行分工负责和主检医师签字的制度。通过其他途径进行的体格检查无效。
5.入学复查
考入军队院校的新生在入学后需要复查的主要内容是政治、文化、身体。政治思想品德的考查依据政审条件,侧重考生是否愿意献身于国防事业,是否热爱军队和所学专业;文化方面的考核侧重于考生的基础文化知识,确认考生的高考成绩是否真实;身体方面,按照军校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所有考核与复查的条件或标准,均与考生录取时的各项要求相同,不会另立标准或提高标准。复查工作按规定在新生入学3个月内进行。
6.待遇与就业
学员入学后,经过复查完全合格者,取得军籍和学籍,成为所在院校的学员。其家庭享受光荣军属待遇。学员本人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军校学员供给制待遇。具体内容是:统一发放学员被装,佩戴学员肩章,按照军校学员伙食灶别标准供给,免交伙食费;享受公费医疗;在校期间的全部学习费用由军队承担。此外,每月发放津贴费,其标准是:第一年,每月每人80元;第二年,每月每人100元;第三年,每月每人120元;第四年,每月每人140元;第五年,每月每人160元。听报告和传达文件,享受排职干部待遇。军队院校的学员,每学年放寒假和暑假各一次,两个假期的总时间不超过6周(含往返途中的时间)。每学年按学员标准报销1次往返车(船)费。
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实行计划分配、按需补充、面向基层、专业对口、合理使用的原则。各类毕业学员必须按照专业和培养目标进行分配。培养院校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适当选留适合做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毕业生。毕业学员除培养目标为机关业务的以外,不直接分配到机关工作。入学手续不全,以及在军事、政治、身体、学业等方面不符合培养目标的学员,不得予以定职定级,不得向部队分配,接收单位不得下达干部任职命令。
军队院校毕业的学员根据专业对口分配的原则,到部队后一般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以便学以致用。从总体情况说,指挥类院校毕业的学员,一般应到基层部队排长或相当于排长的位置上见习,见习期满后,即可任命相应的职务;专业技术类别的毕业生,一般应到相应的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毕业学员在见习期满后是任命为现役军官还是文职干部,主要取决于所分配单位的性质和从事工作的岗位确定。其工作单位及其岗位属于现役军官范围的,即可按规定授予军衔;工作单位及其岗位属于文职范围的,就任命为文职干部。在一般情况下,分配到基层部队工作的基本上都被任命为现役军官;分配到院校、科研等单位并从事教学、医疗、科研工作的,大部分都将被任命为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毕业的学员,经培养院校批准,每年都可有少量的优秀应届毕业生报考本校或其他军队院校以及军队科研单位的研究生。一经录取,在就读研究生期间,即享受干部待遇。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外科
第一条身长、体重低于下例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厘米,体重50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过于肥胖(超出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条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颈强直,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他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腱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腱侧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附睾小结节,合格。
交通性鞘膜积液,隐睾手术半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二)轻度腋臭(限陆勤学员)。
(三)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限着夏装非裸露部位)。
第十二条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均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他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100次之间,或在50~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叶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5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右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五)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13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他心理障碍,合格。
第二十一条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少量粘液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
鼻中膈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二十九条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眼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隐斜视超过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牙合过0.5厘米,开牙合超过0.3厘米,覆牙合大于三分之二,反牙合,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者。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他体征的深覆牙合。
妇产科
第三十七条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各期妊娠,不合格。
附则
1.条文中凡用“以上、以内”词语表述时,含该数字本身。凡用“超出、低于、小于、大于”词语表述时,不含该数字本身。
2.标准体重计算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3.检验要求: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
现在军校招生标准都有哪些?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章程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7-13 10:19:08 一、总则 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是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基础工程。军队院校招生在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委员会和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 体制。军队各大军区级单位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院校、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下同)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招生院校负责具体招生工作,各省军区负责考生的政审、体检和面试的组织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达。各院校招生的专业、层次、男女生数量、应试语种、文理科和划线类别,严格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二、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军队院校招生对象为20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以下,未婚,应届高中毕业生。 2、政治条件。报考军队院校考生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事业。 3、身体条件。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应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三总部[1997]后联字2号)。 三、政治审查、面试和身体检查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和军人的职业特点,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必须经过政治审查、面试和身体复检等程序。 1、政治审查。参加政审的男、女考生数量,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分别从各院校第一志愿报考上线考生中,按考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招生计划数的3--4倍确定。政审对象确定后,考生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招生部门、考生所在中学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了解考生在校表现和家庭情况,作出政审结论。报考信息工程大学、外国语学院、空军工程大学部分专业考生的政审,由招生院校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省军区协助下组织实施。 2、面试。参加政审的考生同时取得参加面试资格。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考生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工作由省军区组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配合,总部组织军队招生院校派人参加,与政审工作同步进行、面试应从入伍动机、语言表达能力、形象气质、心理素质、逻辑思维能力、行为反映能力等方面对考生进行全面衡量,作出综合结论。面试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指挥专业合格者,非指挥专业也合格。 3、身体检查。面试合格考生方可参加身体检查。考生体检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指挥专业合格者,非指挥专业也合格。报考海军潜艇学院的考生需接受学院规定的有关科目的身体检测。 四、录取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实行提前单独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考生的成绩和报考志愿,按专业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未被军队院校录取的考生继续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从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的考生中,区分男、女生,按院校招生专业计划数的120%进行投档,院校招生办公室按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对象。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学科成绩好的考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取得相应证书者、军队干部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可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军队院校招生过程中,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扩大到第二志愿或服从调剂的上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仍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指挥类专业若经过调剂仍生源不足,可在本批次录取分数线下降低10至20分录取考生。各招生院校不得将招生指标调剂到其他省。 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招收保送生,其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解放军艺术学院招生执行教育部文艺类专业招生的有关规定,并由院校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 军队院校招生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五、享受待遇 新生入校后,军队院校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和军籍,享受部队供给制学员待遇,发放津贴费,学习和生活费用由军队承担。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军、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准子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由院校根据总政治部下达的分配计划,统一分配到军队系统,按工作岗位,任命为军官或文职干部。毕业学员可报考硕士研究生,特别优秀的可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 六、招生监督 军队院校招生实行"分级负责,逐级监督"的监督体制。 在招生期间,教育部、总政治部有关部门将向各招生省份选派招生督察员,其职责是:检查政治审查、面试、身体检查工作;了解军队院校招生质量;监督招生人员遵守招生纪律情况;协调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院校派出招生人员接受省军区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的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确保招生质量。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军队招生院校和省军区要将招生工作情况上报教育部和总政治部。 七、附则 本章程适用于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 162CM 以上,女性身长 160CM 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到 160CM ,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 158CM 。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5%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15%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 KG ) = [身长( CM?)- 110]( KG )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综合症,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症,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 厘米 ,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 厘米 ,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有直径超过 2CM ,其他部位直径超过 3CM ,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 0.5CM 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 0.5CM 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寻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与传 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 3 厘米 ,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超过下述范围,不合格。 血压收缩压 90 毫米汞柱至 140 毫米汞柱( 12.00 千帕至 18.66 千帕)、舒张压小于 90 毫米汞柱( 12.00 千帕) , 心率每分钟 50 次至 100 次 , 合格 .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 1.5 厘米 , 剑突下不超过 3 厘米 ,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 , 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 (二)因既往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1 厘米 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 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 5 米 ,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 5 米 、另侧不低于 3 米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炎,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纽,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 4.5 ( 0.3 ),矫正视力不足 4.9 ( 0.8 ),屈光度在± 6.00DS 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在 4.6 ( 0.4 )以上,矫正视力在 4.9 ( 0.8 )以上,屈光度在± 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视超过 10 O ,外隐斜超过 5 O ,上隐斜超过 2 O ,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 1PD 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 , 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的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或者缺失,覆盖 超过 5mm , 牙 牙合 超过 3mm ,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 牙合, 中度牙周病,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 牙合的 ;。 (四)错 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 文字运用得分小于 4 分; (二) 二维旋转得分小于 3 分; (三) 加减法得分小于 7 分; (四) 符数转换得分小于 55 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 MBTI-G 人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 ENFP 、 INTJ 、 ISTP 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 I 得分大于 30 分; (二) N 得分大于 30 分; (三) F 得分大于 28 分; (四) P 得分大于 28 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 7 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 B 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脾、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 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 3 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二) 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三) 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四) 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3.0cm 的。 第四十六条 X 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 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 3 个、直径不超过 0.5cm ,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 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 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白细胞总数 4.0-10.0 × 10 9 /L ( 4000-10000/ mm 3 ); (二) 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 50%-70% 、淋巴细胞 20%-40% ; (三) 红细胞数,男性 4.0-5.5 × 10 12 /L ( 400-550 万 / mm 3 )、女性 3.5-5.0 × 10 12 /L ( 350-500 万 /mm 3 ) (四) 血小板计数, 100-300 × 10 12 /L ( 10-30 万 / mm 3 ); (五) 血红蛋白,男性 120g /L -180g /L(12 -18g /dl) 、女性 110g /L -150g /L(11 -15g /dl) 。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 pH 值为 4.5-8.0 ; (三) 尿比重为 1.003-1.035 ; (四)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 尿酮体阴性; (六) 尿糖阴性; (七) 胆红素阴性; (八) 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 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 0- 偶见 / 高倍镜、女性 0-3/ 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 0-3/ 高倍镜、女性 0-5/ 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 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外观正常; (二) 镜检红细胞 0-2/ 高倍镜、白细胞 0-2/ 高倍镜; (三) 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 40 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役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役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役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检测,阴性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 年 4 月 24 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关于2010山东军校招
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2010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0]122号)、《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0]123号)以及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招生工作实际,现就做好考生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和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招生计划
2010年,军队和武警部队39所院校从我省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1226名(男生1179名、女生47名,招生计划见附件一)。其中,解放军理工大学招收人防系统定向生6名,第二、三、四军医大学招收无军籍学员119名(考生入学后不办理入伍手续,享受军队提供的相关待遇,毕业考核合格者入伍并分配到部队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等86所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680名(男生663名、女生17名,招生计划见附件二)。均为本科生。
二、考生的基本条件
报考军队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年龄必须在20周岁(截止到2010年8月31日)以下、未婚、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和心理健康。参加全国统考文化成绩达到全省本科一批分数线的考生,既可报考军队院校执行一、二类划线的院校或专业,也可报考执行一、二类划线招收国防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或专业;文化成绩未达到全省本科一批分数线,但达到本科军检分数线的考生,只能报考执行二类划线的军队院校和招收国防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或专业。军校和国防生志愿应在本科提前批填报。
符合报考军队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条件的考生,必须参加省军区统一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
三、政治考核
报考军队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考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武部负责,会同当地招生部门、考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所在中学共同完成。政治考核时间为6月10日至6月24日。
凡报考军队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武部报名参加政治考核,如实填写《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以下简称《政治考核表》,见附件三)。政治考核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以及《政治考核表》的内容进行。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考生在校表现作出鉴定;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见;县(市、区)人武部应当及时汇总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地对考生作出考核结论,并由考核组组长签字负责。考生须于6月25日前到县(市、区)人武部查询政治考核结果,其中政治考核合格的应领取并携带本人《政治考核表》,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招生面试、体检。政治考核不合格的不参加军队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面试、体检和录取。
对考生的政治考核工作,县(市、区)人武部要认真负责,集中时间和人员,按时完成任务;县(市、区)招生部门和考生所在学校、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并提供相关信息。政治考核实行责任制,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录取考生因政治考核原因造成退学的,将追究负责人和政治考核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面试、体检
考生的面试、体检工作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配合并在面试前提供上线考生信息。总政治部指定的军队院校、高校选培办派人参与面试。全省共设立济南、青岛、济宁市3个面试、体检站,分别由所在地的军分区(警备区)和市级招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派出巡视员对面试、体检站工作实施全面领导。面试、体检时间为6月26日至7月2日。面试、体检地点(具体见附件四),由市级招生部门6月25日前通知本地区考生。
(一)考生参加面试、体检时,须携带《政治考核表》、《准考证》和4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报到时,将《政治考核表》上交面试、体检站,领取《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面试表》(以下简称《面试表》,具体见附件五)、《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后,到面试组参加面试。面试工作人员按照《面试表》中规定的内容和标准,采取目测、口令调整和语言交流等方法进行面试,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面试完毕,面试工作人员填写《面试表》、《体检表》中的“面试结论”意见,并由面试组全体成员签名。面试结果当场通知考生本人,合格者取得参加体检资格,不合格者由面试工作人员向考生说明原因,收回《面试表》、《体检表》,并注明不合格理由,考生不再参加体检。当日面试结束后,面试组按照合格、不合格分类,将《面试表》统一交面试、体检站。
面试现场设立复议组,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市级招生部门和院校各1名干部组成。考生如对面试结果持有异议,可申请由面试复议组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二)面试合格的考生,凭面试工作人员签发的《体检表》按规定程序参加体检。体检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进行。体检实行单科淘汰制,考生如一项达不到最低体检标准即被淘汰,不再继续参加体检。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3种。指挥专业合格者,非指挥专业也合格。体检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各科体检项目结束后,由主检医师在“主检医师结论”栏内填写明确的体检结论。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体检结果公布后1日内申请复查,由省军区招生办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论。
(三)各面试、体检站均实行封闭式管理,除面试、体检工作人员和总政治部、济南军区、省军区巡视员凭工作证在面试、体检现场巡视、监督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面试、体检现场,以确保面试、体检的公平和公正。
(四)各面试、体检站对考生《政治考核表》、《面试表》、《体检表》按合格、不合格两类汇总整理后,于7月3日将数据和表格一并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对所有面试、体检合格考生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于7月5日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面试、体检结束后,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将考生报考及政治考核、面试、体检淘汰的具体情况通报各招生院校。
五、录取
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录取工作,在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协助下,由院校招生办公室会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共同组织实施。
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通知要求,今年录取工作继续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期间,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应派出联络员,在录取现场协助做好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录取工作。各院校要做好网上录取前的准备工作,录取期间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联络畅通。远程网上录取中的问题一般应通过网络、电话或传真解决,招生院校可通过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联络工作。
今年军校生和国防生仍然列提前批次录取。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合格考生名单,依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区分男、女生和指挥类、非指挥类,按照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20%进行投档。招生院校根据政治考核、面试、体检情况及专业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从达到相应录取分数线、未被第一志愿录取、服从调剂的合格考生中,按招生院校计划缺额数向招生院校提供考生名单,由招生院校择优录取。第一志愿未被军校和招收国防生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他志愿的录取。报考军校和国防生院校的考生,政治考核、面试、体检结果共享。录取院校生源不足时,未被军校录取的考生,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分数线且服从调剂的,可调整为国防生录取;未被普通高校录取为国防生,达到军校录取分数线且服从调剂的,也可调整为军校录取。按照总政治部规定,各院校不得拒录符合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不得在全军统一的招生章程规定条件之外附加录取条件。未完成的国防生招生计划可转为统招计划录取本省的普通生。
录取过程中,院校对考生政治条件、身体等有特殊要求需要退档的,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确认。
招生院校应在投档范围内录取考生。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获得省级以上相应证书者,以及现役军人子女和军队因公牺牲、烈士的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各招生院校录取时应及时上传下载录取数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录取工作。超过规定录取时间1个工作日的,经报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后,将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投档范围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代为录取。
招生院校录取考生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后,要填写《录取通知书》,并及时寄发给考生本人。与远程网上录取办法相适应,军校录取考生的《入学批准书》由军队招生院校所在大单位招生办,依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出具的考生录取名册,加盖公章寄发院校。
招生院校应当在我省录取工作结束3日内,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考生的中学阶段档案,由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到当地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自行携带到录取院校报到。《政治考核表》、《面试表》、《体检表》由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录取名单,统一邮寄招生院校,由院校负责装入考生档案。录取工作结束1周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数据库格式,向省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军校生和国防生录取考生报名数据库、录取数据库以及录取考生名册。录取考生名册需加盖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印章。
新生入学3个月内,由招生院校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并完成新生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对因复审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的,院校要及时通知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军区招生办公室对院校体格复查结果有异议的,由军队院校在总后卫生部指定的驻地终级鉴定医院进行复检,按照《关于做好退兵复检终级鉴定工作的通知》(参动[2006]153号)执行,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军队院校因政治考核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考生,排除弄虚作假的可能后,如符合普通高校录取条件,本人可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申请,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协商有关普通高校同意后,可安排改录有关普通高校学习。录取为国防生的考生经入校复审复查合格后,签订国防生协议,确定为国防生。复审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国防生资格,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安排。
附件:一、2010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计划
二、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计划
三、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
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
四、2010年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
生面试、体检进程表
五、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
学校招收国防生面试表
山东省教育
招生考试院 山东省军区
政 治 部 山东省公安厅
政 治 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军队院校 普通高等学校 〔国防生〕 招生
抄 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济南军区政治
部干部部。 (共印1200份)
承办单位: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联系人:孙金琦
电 话:0531-81916020(地)
山东省军区政治部 联系人:商小兵
电 话:0531-51679343(地)
0421-679343(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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