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学历无忧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切实加强黑龙江自学考试助学管理通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广大考生,一起来了解下吧!
根据国家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的相关规定,我省凡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社会助学组织,应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省考办登记注册,未经审批和登记注册的,或注册审核不合格的社会助学组织及个人不得开展自考助学活动。但是,近期一些不具备自考助学资格的机构,如智联经纬教育哈尔滨分公司等,打着考前“押题”、考后“特殊照顾”的幌子,招揽生源,教唆考生作弊,非法牟利,严重干扰了自学考试秩序,影响了高等教育质量和信誉。为进一步维护自学考试秩序,切实加强社会助学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自考助学监管和整治工作
目前,我省共有经省教育厅审批并由省考办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59个单位(详见“龙招港”年审通告),此外的任何助学组织均不具备助学资格。各助学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自考助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助学行为进行全面整顿和治理,依法依规助学,进一步提高助学质量,维护考生权益。为加大对非法助学机构助考、有组织集体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净化考试环境,省考办公布举报电话(0451—82376025、82376028),全社会共同努力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
二、认真负责,坚决清理违规合作办学
各助学单位要认真排查有关院、系与其他社会机构合作办学情况,凡与目前59个助学单位之外社会机构签订的自考合作招生、办班、助学等一律停止合作。实行自考助学归口统一管理,有关院系、学科以及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办班、合作办学。
三、严肃纪律,全面核查考生资格
各助学单位要全面核查本单位自考考生资格,凡不符合专本衔接、技专衔接、本科二学历等报考资格的,以及在名册中挂名而不参加助学活动的考生一律除名,不得参与学习过程考核,不得参加自考集体报名。要客观公正地介绍自身助学情况,实事求是地宣传自考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违法进行招生,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违规招揽生源,严禁委托中介或个人介入自考招生工作。近期,省考办将对社会助学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估,及时公告重新登记注册情况。
四、加强管理,实行教师助学审查备案制
各主考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本校教师兼职从事自考助学辅导的管理,凡参加自考助学辅导的教师,均需经本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核、登记、备案。严禁参与全省自考命题教师参加助学辅导及相关活动,各助学单位也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聘请参与全省自考命题教师助学辅导。
各主考高校和社会助学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边核查边整治,把好自考助学辅导关,把严学习过程考核关,把住考生资格审查关。务于12月15日前将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上报省考办。
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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