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学历无忧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郑州航院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广大考生,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 总 则
第一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是学院的基本任务之一。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和各教学系、部要在保证院内全日制本科教学前提下,积极开展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成人教育,努力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条:学院举办的各类成人教育,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及有关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认真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端正指导思想,加强管理,确保教育质量,把办学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三条:各教学系、部举办的各类成人教育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继续教育学院的职责主要是做好学院成人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 审批程序和招生
第四条:学院各部门办学必须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1、 学院举办成人教育,应以教学系、部为单位,尽可能专业对口,坚决杜绝个人以学院的名誉办学。各教学系、部举办成人教育要量力而行。
2、 各部门接受外单位委托办学,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签订协议。协议书正式签订前,须先交继续教育学院再报主管院长审定。协议书签订后,需留存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备案。
3、 各教学系、部举办成人教育班,须事前写出办班申请,制定教学计划,提出任课教师名单、办学时间、办学地点、收费标准,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能组织招生。
4、 各教学系、部举办成人教育的招生广告和对外的招生简章必须经系、部主任签字后,送继续教育学院会签、报主管院长审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刊登。
5、 各类成人教育教学班招生结束后,应于开学10天内将报到注册的学员名册报继续教育学院和财务处备案;10天内向学院财务处上交办学的有关费用。
第五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均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牵头,组织或协调有关教学系、部参与招生工作。
第六条:未经学院私自利用学院名义对外办学者,学院不予承认,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学院将收缴办学的全部经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恶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三 管 理
第七条:各类成人教育班的管理分工如下:
1、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函授、夜大学班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直接管理。脱产班由相关专业的系部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检查、协调工作。
2、 各类成教自考班、岗位培训班及短训班按照“谁办班谁管理”的原则,由主办教学系、部为主管理,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院宏观协调、管理。各教学系、部要有一名主任分管成教办班工作。各项管理工作要落实到人。
3、 为加强对自考班的管理,由学院自考办对省、市自考办履行报名、报盘、审核毕业手续工作。
4、 各类成教班都要由主办部门负责配备班主任,全面负责德、智、体各方面的管理,切实做好思想教育、教学组织安排、后勤服务等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和主办系、部要加强教学检查,确保实现培养目标。
第八条:各类成人教育班要认真执行学院颁发的管理制度,严格学籍管理、建立学籍卡、填报学员名册,及时登载学员成绩。每学期期末(或学习结束后)主办部门应将学员成绩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九条:各办学部门对举办成人教育的有关教学文件、学籍档案材料要妥为保存,待教学环节结束后,统一整理存档。
第十条:各类成人教育的毕业证书,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主办部门应于学员结束学习时,将需要领取证书的材料和名册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再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毕业证书。
四 教师与教材
第十一条:成人教育的任课教师,原则上由学院各主办部门负责聘任。聘任教师时,一是要尽可能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二是要征得教师所在教研室及系、部负责人同意,协商安排;三是要将任课教师名单报继续教育学院协调、平衡。任课教师名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学院将按审定的名单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记工作量。
第十二条:担任各类成人教育教学班任课的教师,必须保证教学质量。各班级课程原则上尽可能由我院教师担任。聘用外单位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要由主办部门或函授站提出聘任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后,颁发聘书。主办部门和函授站应组织学生或函授站管理人员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填写评估表,评估表装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三条:各类成人教育的教材,原则上由主办部门按上级要求或结合各自情况通过继续教育学院或自行组织。教材一经发放,不得随意变动。教材及教学资料的全部费用由学生承担,由主办部门负责收取,按实核算,多退少补。
五 经 费
第十四条:学院各类成人教育的收费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并经当地财政、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的标准。各办学部门要在上报继续教育学院的办学申请中明确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各部门举办成人教育的一切收入,均须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经费应于学员入学后10天内上交财务处,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截留。学院财务处将根据成教经费管理办法(另订),及时核算和分配。
六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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