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主考学校、助学单位,各区招生考试中心:
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2021年)〉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2021年)〉的通知》(教职成厅〔2021〕2 号)文件要求,现对《市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工作的通知》(津考委高发〔2018〕7 号)、《市自考办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沟通衔接项目专业调整工作的通知》(津考办高发〔2018〕18 号)文件发布的专业调整有关内容做如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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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学历无忧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修订天津自考专业调整有关内容的通知,希望能够帮助到广大考生,一起来了解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