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龙坡区工商局广告科召集辖区内培训机构集中学习了2015最新修订《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内容。9月11日上午,重庆好老师教育学校市场总监冯大力,在上新街总校三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学习2015最新修订广告法的相关内容。
会上,冯总监作了详细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2015最新修订广告法中相关条文
一、因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当场处罚,不予说情;
二、广告词中禁止用绝对化用语,用“最”字必须要用之一;
三、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业打假人(非官方但官方允许靠此吃饭)的出现,更是防不胜防;严禁跨学期收费;每个学科不得超过60学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回复举报人处理结果,否则当事人将被问责。
广告法中关于教育机构相关条文
一、广告中对提供的教育类产品及服务等必须准确、清楚、明白;
二、广告不得使用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变相使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即经营范围)。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四、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通过此次学习,员工们深刻理解和领会了2015最新修订《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主要内容。学校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扎实搞好贯彻落实新广告法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学校广告活动,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尽自己的一份力。同时学校会以身作则,做到“不犯法,当标杆”,倡议同行之间相互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