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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自考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

今天,学历无忧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山东对自考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希望能够帮助到广大考生,一起来了解下吧!

山东对自考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的处理规定


1.态度不认真,工作不负责,经劝告不听者。

2.评卷教师及复查教师掌握标准时宽时严,经指正不改者。

3.不认真执行《评分标准》和《补充规定》,擅自改动标准者。

4.不按规定记分办法记分,经劝告不听者。

5.私自进入材料保管处和统分处,查询考生分数者。

6.评卷时会客、打电话,不接受劝告者。

7.擅离职守,影响工作者。


1.擅自把试卷带出评卷室者。

2.擅自揭封试卷、偷查考生分数者。

3.擅自撕掉、带走考生试卷(包括空白试卷)者。

4.泄露保密号码者。

5.泄露考生分数者。

6.记分有严重错误或错误较多者。

7.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后果者。


1.泄露阅卷保密号码,造成后果者。

2.随意涂改卷面和考生分数者。

3.丢失考生试卷者。

4.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

5.利用其他任何形式作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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